商业机会 产品大全 企业名录 我商务中心 | | 手机站 网址:zjglaw.qy6.com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律依据曹辉团队_张家港市润众律师事务所曹辉
张家港市润众律师事务所曹辉
联系人:曹辉 先生 (执行律师)
电 话:1595-0957995
手 机:15950957995

产品目录

张家港*厉害的律师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律依据曹辉团队

  留言询价
详细说明

    张家港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因病解除合同如何补偿



  (一)2007年12月31日前: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前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2008年1月1日后: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⑴ 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X 50%)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 6个月X 100%)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张家港合

 
张家港市润众律师事务所曹辉
曹辉 先生 (执行律师)  
电  话: 1595-0957995
传  真: 1595-0957995
移动电话: 15950957995
在线联系:
公司地址: 中国江苏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F座505室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zjglaw.qy6.com(加入收藏)
 


其它产品信息
 1 直接到第
16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16 条,共 1

公司首页 | 公司介绍 | 产品展示 | 供求商机 | 诚信档案 | 联系方法 | 加入收藏
张家港市润众律师事务所曹辉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F座505室
曹辉 先生 (执行律师) 电话:1595-0957995 传真:1595-0957995
免责声明: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企业录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塑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 数码 家电 通讯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综合
提供服务支持 © 企业录 | 移动端